本文認為,憲法中基本國策,應是英美憲法學界所稱的社會權。我國基本國策既然規定如此多的條文,就應該予以重視。社會權的執行,一般認為涉及國家財政支出與分配,而大法官無能力也無相關資訊,可以替政府部門作財政的分配。所以一般認為,不建議將社會權入憲,或者就算入憲,也建議不賦予其效力,司法審查原則上不介入。倘若涉及國家財政分配,真的是司法不介入社會權的理由;那麼防禦權的保護,其實也需要政府花錢,難道司法就可以介入?本文將提出質疑與分析。進而,假設社會權已經入憲,我們該採取如何的保障方式?此又可以分成兩個層面,一是社會權內涵的強弱,二是違憲審查效力的強弱。本文將兩者綜合搭配討論,而採取Mark Tushnet的建議,應該採取強的社會權,及搭配弱勢違憲審查。其重點在於,這種方式能減少違憲審查對社會進步不必要的阻礙,以避免出現大法官以財產權、契約自由為理由,而阻礙基本國策與社會福利的推展,也避免再度出現釋字580解釋的奇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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