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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之一。該理論的基本訴求及其對於案例解析的意義,經常受到誤解,這顯示在以下兩種極端的情形:一方面,在部分案例中根本不可能會認真地對行為人之行為與發生之結果間所存在的關聯有所懷疑,卻還是依照審查流程提出結果之可歸責性的問題,然後再用空洞的專有名詞回答;但在另一方面,在那些結果之可歸責性應受到高度懷疑的案例中,卻又沒有充分討論真正的事理問題,而只有很草率地肯定歸責或是沒有深入論證便否定了歸責。本文將會對該理論的基本目的以及最重要的案例加以說明,在那些案例中,結果的歸責顯得可疑,並且必須要詳加討論,藉此讓讀者在操作這個理論時能更有把握。特別是要點出,為什麼結果歸責在特定的案例中顯得可疑,以及應該根據何種原則來決定結果歸責。一個如此以原則為導向的觀察方式,在熟記的案例類型無法進一步有所助益之處,也能夠提供論證的素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