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對於當前大法官審查案件法制之檢討,係現階段國內憲法學界研究重點之一。對此,美國最高法院審查案件法制之規範運作經驗,應有足多之處可供吾人借鏡。而所謂美國最高法院之審查案件法制,主要是指最高法院所擁有向下級法院發布移審令之權限,也就是本文所稱之移審法制。於移審制度下,美國最高法院可不附理由地,篩選該院所欲審理之案件。基此,美國最高法院遂能在有限之人力、時間、與資源之情況下,妥適地扮演該院於美國憲政體制下,各方所期待之角色與功能。是故,瞭解美國最高法院移審制度之來龍去脈,以及現階段該項制度之實證規範與實際運作情形,將會有助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現今所面臨問題,與未來制度之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