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歐美先後爆發企業弊案之後,台灣也爆發了博達科技的弊案。雖然行政院在博達案後,迅速的通過證交法與會計師法修正草案,但是從目前政府所採的各項措施觀察,似仍較偏向於運用獨立董監事制度。不過,若要真的能夠達成公司治理的目標,還應配合國際間強化股東權的趨勢,除在證交法增訂獨立董監事與揭露規定外,也應配合修改公司法,並加強執法,方能有效的達成公司治理的目標。本文特別從博達案出發,探討博達案引發的問題,並從二四年OECD公司治理原則與美國所推動的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制度,探討我國推動公司治理的未來與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