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為嚇阻廢棄物非法棄置事件繼續發生,立法機關於一九九九年主動提案修訂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於行政管制上,建構了廢棄物非法棄置責任,除賦予行政機關得命責任人限期清理遭非法棄置之廢棄物外,亦規定產生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機構應與非法棄置者負連帶責任之要件。在環境行政法領域,廢清法所建構非法棄置責任之重要性,可與民法第一八四條之侵權責任相比擬。本文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判決案例為楔子,先介紹廢清法所建構非法棄置責任之規範內容,對適用上可能產生之問題提出筆者淺見,另藉由案例分析,兼評本件判決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