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思考檢警關係的定位問題,不應侷限於權力分配或檢警內部關係的觀點,本文論述的主軸,採取由檢察官在整體刑事程序中的地位出發,以發現檢察官在偵查中應有的定位,藉此再釐清其與司法警察的關係。據此,本文指出基於採行當事人進行,公判中心的修法趨勢以及避免角色扮演的衝突等觀點,檢察官應儘可能的退出偵查主宰者的角色,以起訴裁量的判斷及審判的舉證活動作為檢察任務的重心,是一個較為安定,且合於訴訟目的的定位。進一步言之,關於偵查,由司法警察機關負主要的、第一線的調查職責,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調查結果移送之案件,基本上僅做證據審查及篩選,即依公益代表人的立場為緩起訴等偵查終結的處分。檢察官有必要主動偵查者,以易受政治外力介入或須較高度之法律知識而不宜或不便由司法警察機關偵查的案件為限。至進入審判階段,則應善盡當事人的角色,全程到庭就被告的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