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法之檢察官為犯罪偵查主體,司法警察(官)僅定位為偵查輔助機關;然多數刑事偵查啟動及作為係由後者主導且肩負成敗責任,前者則僅決定應否起訴及擔任公訴人角色,其作為實已偏離法所賦予之責。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交互詰問及檢察官舉證責任明文化,已使檢察官定位為實際法庭活動主角,其工作量明顯增加,應有相關配套措施因應。其中有關輕微犯罪案件,應於刑事訴訟前階段即予處理,以提高司法資源運用效率,並使犯罪者再社會化。本文以司法警察微罪處分權為題,探討現制中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權責區分未臻完善處,期符合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並達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刑事訴訟發現真實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