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司法院於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作成了釋字第六七號,其主要爭點為:臺灣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受羈押者不予賠償,是否違背憲法第二三條之比例原則?該號解釋共有十位大法官提出九份協同與不同意見書,除針對上開爭點之合憲問題提出看法外,亦拋出諸多子命題;包括冤獄賠償責任之性質、理論基礎、拒絕補償事由之界限、國外立法例之參酌,以及冤獄賠償法之更名等。惟系爭問題除國家責任外,另涉刑事強制處分與民事金錢請求範圍,非僅從德國行政損失補償制度下「特別犧牲」概念得以解決,因此有必要深入探究分析,方不失偏倚。本文立場因傾向少數不同意見說,爰就相關問題逐一檢討後,再予結論所支持理由並提出建議,冀供未來修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