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IPTV是近年來在通訊滙流領域討論熱烈的議題之一,然而其以往在定義上的不確定,導致整個法規體系受到影響,甚至使業者無法順利推行服務。因此本論文透過日本、韓國的IPTV專法研究,不僅瞭解其法規體系如何定位IPTV,同時亦從日、韓放送法與有線電視放送法等法規的比較,瞭解兩國的IPTV與傳統有線電視之間其管制之差異性。研究發現,日本訂定的電氣通信役務利用放送法由於沒有配合著作權法的修正,而導致法規競合,使產業停滯不前,後在著作權法小幅修正後,讓法規體系在影響最小下,IPTV得以在二七年後逐步成長;韓國在訂定網路多媒體放送事業法之後無法規的競合,使發展之初即能大幅躍進。爰此,對於臺灣而言,政府若要達成「智慧臺灣」政策中的「數位滙流發展方案」,IPTV應在更合適的法制規範下,予以解決結構管制、行為管制與著作權上的問題,使政府、產業、人民達成三贏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