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按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謢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故警察職務係在打擊犯罪,依規範執行職權,維護人民的安全與權益;然警察於犯罪偵查時所採用的誘捕技巧,卻可能引發教唆犯罪之嫌疑,進而影響人民對警務工作的信賴,實有關注之必要。而警察於「誘捕偵查」中涉不法行為侵害人民權益,是否有涉國家賠償責任,值得細究。由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乃成立國家賠償之重點,卻於實務上偶見判斷不易,因此,本文爰以警察誘捕偵查活動中涉性交猥褻少女之案例,藉由不同學說探討其能否滿足「執行職務」之要件外;並另就刑事「誘捕偵查」之適法性、正當程序,以及涉陷害教唆、受害少女之權益侵害等角度,重新思辨國家賠償之責任與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