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本文主要在探討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七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解決公立學校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問題。該決議確立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為行政契約,惟決議卻又認為公立學校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為行政處分,是否有違行政契約締結之「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另外,本決議對公立學校教師解聘雖已有定論採行政處分,惟私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由,該教評會之決議性質是否僅屬私法契約之解除?不論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之教師,均一體適用教師法等規定,實務見解區分公私立學校,導致二者「涇渭分明」之現象。本文以下將詳細闡述公私立大學教師聘任、解聘及救濟等相關問題之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