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過錯推定是以推定的形式,確定相關責任人的主觀過錯要件,如果相關責任人不能證明自己行為的合法性、可免責性等事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在單一推定中,推定的基礎事實必須是一個積極事實,消極事實不可能成為單一推定的基礎事實;在連環推定中,推定事實、結果事實則可能為消極事實。證明妨礙則是沒有舉證負擔的當事人故意過失實施妨礙證明行為,導致有舉證負擔的當事人對事實證明變得不可能或極度困難,且該妨礙行為與這種困境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那麼就有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中國大陸侵權責任法第六及五八條等條款存有瑕疵,應予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