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兩岸在簽署「海峽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合作諒解備忘錄」後,將進入金融的經濟合作階段,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是金融的一部分,共識目前企業或資金的重要的來源。因此,兩岸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跨境活動,包含基金相互募集銷售基金、基金投資證券市場、基金交流等,將是日後兩岸金融交流的重要項目,因此在基金跨區域活動中,兩岸對彼此基金的監管,應採取如何的規範法制,已達成共同監管及合作,共同促使基金交流的順暢,與保護投資人的投資安全,則有加以探討的必要。本文不遣淺陋,以多年於兩岸基金監管實務的調查研討,提出相關研討結果與建議,以祈各方賜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