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最近司法院作成釋字第六八四號,此一解釋對學生的學習權及訴訟權的保障,較之於釋字第三八二號,跨越了很大的一步1。雖然此一解釋僅就學生的訴訟權的保障加以論述,但此一解釋係針對大學生的訴訟權所作解釋,故亦會影響學生的學習基本權及其他基本權如何落實的問題。而所謂「大學生」,以具有大學之學籍為前提。本文擬就大學生有關學籍制度的範圍,包括入學考試的爭訟、學籍之喪失(退學、開除學籍)或變更等制度及取得學籍後的修課等問題,提出批判性的觀點。限於篇幅,本文僅針對大學學籍相關問題予以檢討。若本文有其價值,並不在於解決多少問題,而在於發掘多少實務上未經法治國家檢證的教育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