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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政法:第四講_原因者付費制度(下)
作者 蔡茂寅
中文摘要
規費與受益費均屬受益負擔之一種型態,乃是受益者付費制度的產物。此種財政收入乃是在受益與財政負擔之間建立連結關係,以受益為付費之原因,而付費則為受益之對價。然而與規費有異者,受益費一般被認為僅具有抽象之受益關係即為已足,而無須具備具體、直接之受益關係。至於受益費與特別公課之區別,則主要集約在受益費屬受益負擔之一種型態,因而受益關係構成徵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原因,特別公課雖然在徵收原因上亦強調特別之關係,但此等特別關係則將受益關係除外。
起訖頁 76-85
關鍵詞 受益費特別公課原因者付費非稅公課指定用途稅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107 (10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新民事訴訟法連載:第五講_第三審上訴(上)
該期刊-下一篇 大學自治權下學籍制度合憲性之探討--後釋字第六八四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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