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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包括公法上金錢給付以及行政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後者通常由原處分機關執行之,對於上述的行政執行,當事人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行政執行法第九條有聲明異議之規定,究竟在聲明異議後,是否可進一步救濟?該法第九條並無進一步規定,該法實施之初,實務機關是採不得繼續救濟之途徑,經由學者、行政法院以及司法實務見解,有逐漸開放救濟之途徑,對此本文將有詳細的分析與探討。行政執行之事件,通常事先有基礎處分在先,而後才有執行措施,尤其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更為明顯,提起聲明異議,應是針對執行措施而非原來的基礎處分,但實務處理上經常會發生混淆之情形,本文將有詳細之分析;義務人死亡應如何對繼承人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雖有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但如何執行,實務上仍有困擾。因此,有了釋字第六二一號,至於對此有爭議,應如何救濟,本文將有進一步的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