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於二三年經大幅度修正時(下稱修正後條文為「新法」,修正前條文為「舊法」),就暫時救濟制度所為最重要之變革即係定暫時處分程序之健全化,不僅將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明確化、滿足性處分明文化、程序保障充實化(民訴法五三八Ⅰ、Ⅲ、Ⅳ);並且新增緊急處置制度(民訴法五三八之一),甚至使該處分被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時債權人返還受領給付程序簡略化(民訴法五三八之二)、該處分被撤銷時債權人所負損害賠償責任減輕化(民訴法五三八之三)。此係鑑於社會經濟之變化及一般市民、法律家意識之變化,對於重大爭議事件依本案訴訟程序解決殊嫌緩不濟急,漸有利用簡易、迅速之保全程序以獲權利保護或侵害救濟之趨勢,故將定暫時狀態處分制度為上述之增修,使其更加有效化及慎重化,以期調整、均衡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權益利害,預防自力救濟,維持法的和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