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稅法一方面為最富涵憲法意識之法律,按稅法係規範人民與國家最主要之法律關係——租稅債務關係,自然人自一出生即與國家發生長期稅法關係(如嬰兒食品及用品即須繳納營業稅),基本權最初功能即為對抗國家公權力濫用之消極防禦權,最常適用於稅務案件,而為庶民生活中最具體化表現,設有憲法法院之國家,其違憲審查案件常以稅法為最多,稅法之違憲審查,亦較其他法律之審查更為困難;憲政國家之稅法律師往往即是憲法律師,因人民對抗國家公權力侵害,最主要類型即稅捐之濫用,人民用以對抗此種濫用,重要工具即是基本權。而最早之人權宣言,無不把無代表不納稅,或稅捐為國會保留要求納入其中,良有以也,就此方面而言,納稅人基本權保障,特別是權利救濟權,須及時具有實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