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如本連載第三講所述,強制性財政收入中,除稅公課之外,其他收入統稱為非稅公課。此種分類方法固有其合理性,但係採以稅公課為主,而以其餘為非稅公課的「扣除法」,雖因而具有完整無所遺漏的優點,然所謂非稅公課者,除「非稅」之外,並不足以表彰其共同之概念特徵,因此有進一步在理論上加以精緻化之必要。而經前講之檢討,可知稅與非稅,其主要之區別厥在除法律規定外,是否存在有其他諸如個別報償、特別關係,抑或損害、污染行為等原因?一般而言,稅公課除法律規定與負擔能力外,無須具備其他原因,而非稅公課則應具備法律規定以外之原因,故本講以原因者付費制度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