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基於國際條約、請求事項違背受請求國承諾履行之國際義務或責任時,如瑞士共助法第二條第一款即規定:「違反本國已批准關於保障人權及基本自由權國際公約所規定之諸原則時,得拒絕之。」另奧地利共助法第十九條第一、二款亦明文規定:請求國之刑事程序,不符人權及基本自由保護條約(聯邦法令官報BGBI.一九五八年第二一號,即歐洲人權保護條約)第三及六條之基本原則時,或有不符之虞時,或請求國科處之刑或保安處分,或可能科處之刑或保安處分,係以不符人權及基本自由權保護條約第三條要件之方式執行,或有執行之虞時,皆得拒絕國際司法互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