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中國大陸自建立證券投資基金制度起即對基金管理公司股東規定了行業上的資格限制,要求其主要股東必須是從事相關金融活動或具有金融行業背景的機構。其境外股東亦不例外。在中國大陸基金行業發展的初期,其具有時代的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基金業的發展和法制的完善,其已喪失了原初的價值。而且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並不會更多地需要股東的直接參與;相反的,上述限制還會產生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不法關聯問題、不利於基金外部市場和管理公司內部治理的構建、不利於其他股東的保護等弊端,其更是人為造成的歧視與壟斷。因此,在立法上應當在現有的放鬆趨勢與規定下,更加積極地放棄對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行業資格限制,以促進基金行業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