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法國SEB集團收購蘇泊爾一案是中國大陸首例成功完成部分要約收購的案例。該交易歷時十九個月才完成,耗資比預計成本多出三分之一,這既因外國收購人對中國大陸法律不熟悉,也因中國大陸併購法律中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細緻分析該案例,可以对對發現大陆大陸中國目前上市收購法律制度提出中存在如下改進建議改进建议一些問題:一、在上市公司中是否允許股東協議的存在,立法應明確;二、立法應規定要約收購失敗制度;三、上市公司因股權分布原因退市,立法或者上市規則中應當明確股權分布條件;四、對於强制要約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值得重新審視;五、明確行政審批程序的期限,增加交易的確定性:多重行政審批制度存在時,審批程序可以併行;縮短行政審批時間;定價時間應貼近交易時間,減少市場波動對交易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