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一九九六年以來,中國大陸部分地區陸續實行土地儲備制度。土地儲備制度與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土地儲備制度關係密切,運作中也有需要規範和完善之處。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於二七年聯合頒布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規定了土地儲備制度的主要內容,並指出了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制度的主要內容,。但土地儲備機構在整個土地儲備過程中的地位不明確,土地儲備機構以所儲土地使用權設立抵押不合法且不合理。準確界定土地儲備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關係是土地儲備制度重構的前提。土地儲備機構作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事務輔助人,參與土地儲備,並運用市場化開發整理模式解決融資問題,可使法律關係清晰、簡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