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簡稱CRPD)於2008年5月3日正式生效,明確規範身心障礙者享有在平等基礎上選擇生活環境、居住於社區權利的人權條約;以人權觀點為基礎,認為身心障礙者的人權保障,與兒童、婦女及少數民族一樣,都需要國家採取必要的措施給予協助。我國於2014年12月3日正式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CRPD施行法》),並依據公約規定提出國家報告。本文僅將我國推動CRPD的重要歷程予以整理及回顧,並提出未來策進作為。2015年2月16日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通過「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推動計畫」,重要推動情形說明如下:依據《CRPD施行法》第10條,我國應於施行法實施2年後就身心障礙者權利相關的法規及行政措施提出優先檢視清單,3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5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為此,行政院於2015年訂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視標準作業流程〉,並辦理教育訓練、建置法規及行政措施資訊填報系統,供各級政府以及個人或民間團體填報。經行政院審認後,計372部(90部法規、282個行政措施),共674條列入優先檢視清單,涉及38個權責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