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在理論及實務上均佔據核心地位。現行民法之債務不履行體系,係於1929年大幅仿效1900年德國民法之「給付障礙法」而建構,翌年施行,嗣於1999年斟酌本土判例及學說而小幅修正。 德國於2002年以「現代債法」,借鏡CISG、PECL等國際契約法,徹底改建其「給付障礙法」。有鑑於此,我國許多民法學者呼籲民法之債務不履行規定,應進行第二次之大規模修正。 本文解析1929/1930年及第1999年之 債務不履行之裁判發展與學說演變,並說 明德國現代債法重要內容,且就債務不履 行體系之重構,提出根本問題與初步想 法,希望有助於第二次修正之啟動與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