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立法者因疏忽,對於特定事項未做必要的規定,或者規範過廣,以致違反法律規範計畫,或不符立法目的,法律因而存有漏洞,必須以司法判決造法填補。 實務上,法院對於如何確認規範計畫或立法目的,及如何證明立法者因疏忽而未做應有的規定,並無明確的標準;許多判決並未論證這些問題,就進行造法。 法官裁判的依據,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憲法第80條、第170條)。為充實彈性概括的規定,或者處理「法律所未規定」的情況(民法第1條),法官有造法的權責。但如果法律規定明確,即使不符規範計畫或立法目的,應由立法機關修法。以法律漏洞之名,由司法判決改寫明確的條文,並且立即對個案生效,雖然用意至善,但缺乏憲法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