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民法官法第92條第1項但書法則違反說的適用,宜區分撤銷無罪判決或有罪判決的情形,採取不對稱的審查方式。針對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無罪判決時,關於事實之認定,應有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重要之證據,並符合直接審理及言詞審查原則,以及維護被告受正當程序保障之權利。其次,綜合新舊證據,發現原國民法官法庭判決的事實認定存在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不合理性。進行審查時,不宜先設定類型化的經驗法則。相對的,第二審法院如以事實誤認為由撤銷原審國民法官法庭有罪判決時,自宜先依法則違反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推論的不合理性,惟為落實無罪推定,雖無法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顯不合理,亦得以其事實認定存有合理懷疑,未達確信有罪之程度,而將該有罪判決撤銷改諭知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