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甲於2021年5月13日基於買賣登記取得座落新北市區A屋與座落基地B地(下稱「A屋B地」)所有權,旋即於同年10月14日又將A屋B地出售,並於同年11月11日辦理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的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897,734元,按適用稅率45%,計算並同時繳納應納稅額403,980元。甲於翌年即2022年1月5日又基於買賣而登記取得臺北市區C屋與座落基地D地(下稱「C屋D地」),並於同年4月20日繕具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之重購退稅申請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先前基於A屋B地出售時已納稅額403,980元。本件經該管稽徵機關審核後,以甲在A屋B地從其登記取得至出售僅5個月有餘,取得所有權後之水電使用狀況,在持有期間的用水度數僅為1或2度,用電度數僅為底度40度,瓦斯則未掛表供氣,尚難據此認定甲在持有A屋B地期間有實際居住事實,因此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