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觀上舉三例,顯示一共同特徵,即甲所欲爭執的「警察不法」,皆已「事過境遷」且效力即逝。前二例所涉之身分查驗4,於警察離開現場時,效力即歸於消滅;【案例3】的禁令雖尚未至,但指日可期,且僅有6小時效力,可想而知,甲提起救濟時,禁令為俱往之過去式。由此觀之,上揭案例的問題爭點與思維取向,一言蔽之,即甲如何針對「過去的行政行為」(警察行為)尋求行政救濟?現行法制是否提供甲爭執上開「違法行為」的救濟管道?甲是否還有救濟的實益?本文期藉以上三則實例解說行政訴訟上違法確認訴訟的制度要旨及其與基本權保障的關聯,同時激盪行政訴訟法學的基本觀念。按從實際生活事實或現象推衍出一般性法律觀點與理念,乃是一種歸納思維的方法與過程。歸納推理來自知識與經驗,在採集裁判、萃取事實、剪裁枝節、編寫案例及設計問題的工序中,具備的基礎知識越是充分、問題意識越是清楚,擇取裁判資訊轉換成為案例5,越能切中問題爭點、利於思維開展,此同時是法之發現與推演的應然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