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的A公司為境外B公司100%持股的母公司,媒體披露A公司董事長甲於私下場合宣稱公司業務穩健成長,且B公司獲利前景良好,預計A公司年度盈餘將較去年增加15%,市場聞訊後A公司股價漲勢不斷。詎料B公司實際產品銷售遠不如預期,產生巨額虧損,會計年度終了後A公司財會部門於內部自行結算年度營業損益,結果為虧損,並將自結損益報表上呈公司財務長乙,乙即指示不知情的丙將其名下為公司所持的A公司股票全數出清,參與自結損益作業的會計人員丁則在自結損益報表製作完成前將公司可能虧損的情形告知其持有A公司股票的友人戊,後者也即刻將持股賣出。嗣後,財務長乙將相關結果製作年度財務報告,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依相關規定申報公告。試問,A公司財務長乙、借名持股人丙、會計人員丁,以及投資人戊,是否構成證交法第157條之1規定的內線交易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