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運用人工智慧的行為在推動效率提升與治理模式變革的同時,也因責任歸屬界定模糊、商業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內在衝突、法律規制滯後於技術迭代等問題,對現行人工智慧治理體系與公司治理框架構成雙重挑戰。當前治理體系存在結構性分散、功能性不足及跨境規制能力薄弱等局限,難以有效應對公司運用人工智慧行為的複雜性與多樣性。對此,需在人工智慧立法中嵌入公司行為專項治理機制,透過場景分類治理實現精準規制,並對高風險人工智慧應用實施重點監管;同步建構與公司法協同的治理方案,包括更新公司社會責任內涵、完善內部法令遵循機制;此外,還需加強國際治理經驗的交流與共用。最終透過法律規制、產業自律與利益關係人參與的多元協同機制,實現人工 智慧技術在公司場景中的安全可控與永續發展,平衡技術創新激勵與風險防控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