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但其所指措施為何?常有爭議。最高行政法院從110年以來接連作成3件重要判決,以「期待可能性法理」劃定糾正及補救義務之範圍、內涵,而且性別平等工作法也已於113年3月8日修正施行。本文將分析「期待可能性法理」,並以「動態體系」的方法,重新建構成五要素說,以綜合判斷「立即性」、「有效性」、「可行性」、「必要性」及「衡平性」的方式,界定糾正及補救義務,並概述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後規定的調查措施、隔絕措施及保護措施,探討其解釋適用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