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討的問題為對金融機構董事會控制權爭奪的規範機制。我國現有金融法令下對取得金融機構控制權的規範手段,主要為在併購前或當一投資人欲取得相當成數股權時,對相關人的資格限制,以及主管機關的事前核准。但由2010年代對彰化銀行經營權爭奪事件可以發現,現有股東並非不可能以取得委託書的方式爭奪金融機構董事會之控制權。就此,本文認為,我國對金融業及委託書的現行法制,並不足以規範藉徵求委託書取得金融機構董事會控制權的行為。誠然,目前此情形發生的機會不高,但在極端狀況,非無可能對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造成影響,此值主管機關思考及因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