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時代下,金融機構或有需要藉由併購資訊或科技事業以提升其金融科技能力。但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與銀行法基於金融機構業務風險之控管,針對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投資與參與經營非金融事業均設有所謂由金入產規範,成為金控公司或銀行併購資訊或科技事業的法令限制,金管會因此亦提出具體標準,以認定資訊或科技事業於何條件下可構成金融相關事業從而不適用以金入產規範。 本文回顧由金入產規範的理論基礎與論辯、國際上針對金融集團監理原則的建議以及美國銀行控股公司法與全國性銀行法下的由金入產規範與近年針對資訊或科技事業的發展,重省我國現行由金入產規範以及金管會針對資訊或科技事業提出的認定標準,進而提出建議的認定標準修正方向以及可強化的金融集團監理方向,希冀能更有效平衡金融機構強化金融科技能力的需求以及業務風險的控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