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憲法生成史釐清現代大陸法系國家就憲法規範力傾注司法時逐漸發展出來的兩個不同介面:憲政司法與憲法司法,若能使多元專業的終審法院所主導的憲法司法與專設大法官承擔的憲政司法即以個案裁判為界,就大陸法系國家而言,無疑會是在質與量上最恰如其分的安排。把判例與決議作為一種中間法規範納入審查原為我國憲政司法自創的功能,在其因法源的權宜性而自然走入歷史後,應可借鑑西歐的活法原則以活法接替作為審查標的,使我國的法規範違憲審查順勢發展出以三軌具體規範審查為中心的制度,將更能落實人權保障,裁判憲法審查也可全無遺憾的退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