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四。首先,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判決表示,在詐欺侵權行為致生損害賠償事件,加害人所獲得之不法利益,乃取自於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此與一般損害之加害人並未自被害人取得利益之情形不同,故法院對受詐欺之被害人與有過失程度之輕重,即應審慎認定,俾免加害人因被害人之與有過失而獲得不當利益。斯項見解,足堪重視!其次,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號判決指出,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的規範本質,慮及「違反法令」乃因違背一般人相互間之行為規範義務,具違法性要件之概念,其致他人受有損害而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侵權行為責任之性質,誠值注意。再者,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大字第246號裁定揭櫫,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後,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給付扶養費者,不受民法第1120條規定之限制。末者,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判決有謂,勞工如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法定退休條件,即可請領退休金,不因勞工事後離職而消滅,該退休金給付為將來確定可取得之財產,於請領前即具有財產權之地位,為勞工既得之權利。退休金金額與勞工工作年資之累積相關,倘其累積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貢獻,應視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不因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質而有異。斯項見解,應予留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