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乃在探討消保團體不作為訴訟之適用範圍、性質、適用之程序基本原則、多重起訴之問題、確定判決之效力與訴訟參與等重要爭議問題。我國消保法第53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本條之規定,究係採取法定訴訟擔當或者採固有權說之立場?某一合法之消保團體提起不作為訴訟後,在該訴訟繫屬中,其他消保團體或個別之消費者可否再提起不作為訴訟?如某一合法之消保團體提起不作為訴訟後獲得敗訴之確定判決後,其既判力、判決理由中定型化契約有效判斷之效力(爭點效或者反射效),是否會擴張及於其他消保團體與個別之消費者?前訴特定消保團體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之情形,可對於個別消費者發生如何之效力?個別消費者可否於其與企業之間之後訴提出該定型化契約無效之抗辯?此等重要爭議問題均有於本文作深入探討之必要。再者,如一合法消保團體提起不作為訴訟後,法院是否應通知其他所有消保團體與所有個別之消費者來參與訴訟?如此之通知是否有其必要性?如欲承認法院如此廣大之通知義務,法院有無履行該通知義務之可能性?透過如此之通知而使所有其他消保團體與其他所有消費者來參與不作為訴訟,是否會造成整個不作為訴訟不必要之繁雜與遲延?此等爭議問題亦有作更進一步分析之必要。期盼透過上述重要爭議問題之探討,使消保團體不作為訴訟之性質、重複起訴禁止、確定判決之效力與訴訟參與等問題更加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