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債權行使行為中,是否遭受財產損失是判斷能否成立敲詐勒索罪的關鍵。債權根據性質“非法”並不意味著債權行使行為具備違法性,也無法從債權根據性質是否“非法”直接推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有無。只有財產損失能夠鏈接起債權根據與非法佔有目的,從而妥當區分債權行使行為與敲詐勒索行為。就財產的內涵而言,“法律—經濟財產說”因缺乏體系上的內在關聯、法律財產認定標準不統一等緣由存在一定的弊端。“功能財產說”依託財產概念的三大功能將財產定義為一個人對合法分配給他的、全部可轉讓的、具備抽象經濟價值的物品的處分權。在功能財產說下,刑法中的財產損失認定可以借鑒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制度。因此,具備權利根據且在債權數額確定的範圍內主張債權時,應否認財產損失的存在,從而排除敲詐勒索罪之成立。債權數額不確定時,應結合目的落空理論來判斷是否存在刑法上的財產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