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責任國際刑事審判的第一案採用了近似嚴格責任標準,其後的紐倫堡、東京與丸之內法庭則是以不同標準堅持了責任主義,《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彌補了缺乏成文法規定的缺陷,但其解釋論之分歧,使得特設法庭在推定知道的認定上經過了波折過程,《羅馬規約》則是進一步作出細化軍事與文職的二分規定。儘管存在極大困難,上級責任心理要件的認定依然要堅守作為現代自由主義刑法基石之一的責任主義原則;推定知道標準各異的背後體現著報應與預防、軍事必要性與人道主義的立場偏向;對擅離、玩忽職守罪的教義學分析完全能夠將國際刑法中上級責任的核心要求融入國內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