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編輯技術在給人類社會帶來福祉的同時,也可能造成不可預知的風險。基因編輯技術的發展和濫用催生了刑法的規制問題。我國《刑法》第336條之一規定了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體現了國家對該技術防治的重視。確定該罪名的法益是解釋構成要件的前提。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的保護法益應當定位為複合法益:從倫理的角度而言,該罪名旨在保護母體的生育權和健康權,以及胎兒的未來健康權和未來發展權;從安全的角度而言,該罪名的保護法益為人類整體基因庫的安全和人類物種的生存權。其中,安全層法益屬阻擋層法益,倫理層法益屬於背後層法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