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當前存在行政違法行為微罪化的立法趨勢,該趨勢容易產生犯罪標簽泛化、刑罰附隨後果過重、刑罰輕重不協調等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有效辦法,是司法機關踐行“微罪慎罰”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導之下的“微罪三步驟論”。對於微罪概念,應提倡“法定刑或宣告刑為拘役以下說”。根據“微罪三步驟論”,刑法中的基礎概念應迭代更新,我國應由重申遵循罪刑法定原則,變為重點強調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從危害行為中析出“微行”;從危害結果中剝離出“微害結果”;從法益中分離出“微益”;在報應性責任之下運行預防性“微責任”。司法機關應分步驟運行“微罪出罪”“微罪免刑”與“微罪微罰”。“微罪微罰”包括微罪緩刑、微罪“微實刑”與微罪不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