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後,如何適用污染環境罪的兩檔加重犯成為新問題。通過對《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全部加重犯及爭議案件的1017篇公開判決書的數據分析發現,加重犯及爭議案件數量的時間變化具有階段性,地域分佈集中,適用上呈現出高頻適用情形從“100萬”向“100噸”轉移,9項情形適用虛置化,爭議情形向“100噸”和“100萬”集中的特點。對適用特點的反思表明,存在“100噸”和“100萬”認定標準不規範、“睡美人”條款實效性欠缺兩個問題。建議遵循精細型司法路徑適用汙染環境罪加重犯,結合2023年《環境犯罪司法解釋》的規定,完善概括性處罰情節例示情形的科學性和體系性,並解釋具體性處罰情節的“情節特別嚴重”等模糊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