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罪過有直接故意、故意、過失、複合罪過、模糊罪過五種學說,爭議聚焦於罪過判斷依據以及本罪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平臺責任與普通責任、法定犯與自然犯在罪過上的區別。罪過判斷采“雙重標準說”,唯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全面包含本罪而將本罪罪過認定為過失的做法不可取;基於平臺責任主張本罪罪過為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過失的複合罪過不可行;以法定犯中故意與過失區分不大且難以區分主張模糊罪過實際上回避了罪過判斷。從立法、司法、學理維度可知本罪罪過為故意,從本罪缺乏過失犯法律規定以及結果回避義務、不符合監督過失和平臺過失可知本罪罪過不是過失,得出本罪罪過為故意的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