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範下的違禁品存在標準模糊、具體種類規定過少等問題,難以滿足沒收違禁品合理化的要求。應合理解釋《刑法》第64條規定的“違禁品”,實現僅僅將值得刑法沒收的財物作為違禁品沒收的正義結果。預防違禁品規範化的危險性是沒收違禁品的正當依據,其是一種對物保安處分。違禁品大致是指,法律法規禁止一般人或組織製造、運輸、買賣、使用、持有、佔有、所有的物品。某種財物必須具有值得刑法沒收的社會危險性,才屬刑法上的違禁品。應堅持以實質危險性說定義刑法違禁品,其是不需要借助違法所得財物沒收規則或供罪財物沒收規則就值得刑法沒收的規範禁止的財物。為合理判定違禁品沒收的範圍,應否沒收違禁品不應以行為人是否具有罪責為前提;某種財物是否為違禁品的判斷時間應以裁判時為准;沒收違禁品在適用違法所得財物沒收規則或供罪財物沒收規則的同時,應存在一些基於自身特性的例外,由此貫徹比例原則之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