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釋學與刑法教義學的互補、互動之關係決定了在對刑法條文進行規範解釋的時候可能同時推動刑法教義的發展,而對危險駕駛罪中“直接責任”的深度探析則是上述結論的縮影。危險駕駛罪的規定在實質上創設了“因果關系型”直接責任,由於與傳統的“身份推定型”直接責任在成罪的基本構造方面存在實質差異,故有必要在解釋論上厘清其判定邏輯和標準,在教義論上探究、塑造其規範形象。唯此,方能避免司法裁判中的亂象,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維護刑事司法的權威、統一,同時推動刑法教義學的發展。對於《刑法》第133條之一第2款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從實質上加以判定,其判定標準是行為人有依據、有能力、有條件對機動車實施監管;該條中“直接責任”的主觀追責根據系行為人的監督過失,客觀追責根據是監督過失與駕駛人的危險駕駛行為之間具有刑法意義的因果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