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債務”正式寫入《刑法》第293條之一催收非法債務罪後,如何有效發揮其入罪限制機能是規避本罪泛刑風險的關鍵。首先,喪失請求權規範基礎是認定非法債務的首要條件,結合民法債的特徵來構建非法債務的甄別規則,既有助於實現犯罪個別化,也保障著規範體系整體上的圓融自洽。其次,立足科學犯罪治理觀,非法債務中的“非法”指向了暴力或軟暴力催收行為之前的起因行為,表明涉案之債系非法地產生。故在認定非法債務時,應在無請求權規範基礎的情形中,繼續剔除以自然債務為代表的未獲“非法”評價之債。最後,本罪將財產權作為附屬法益,並通過否定非法債權的財產屬性再度宣示了法律經濟財產說的基本立場,沒有對合法財產造成危險的催收行為,不能歸入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