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我國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峻的現實,應當結合污染環境犯罪的行為模式特性,重視社會主體在刑事司法和執行環節的參與作用。我國污染環境犯罪治理雖不排斥社會主體參與其中,但是存在社會參與的主體不積極、範圍不平衡、效果不明顯等困境,暴露出社會參與能力欠缺、動力不足、機制疏漏等問題。在借鑒域外國家關於社會參與的動力支持、主體面向與制度設計等有益經驗的基礎上,應當結合我國污染環境犯罪治理需要,整合公眾、個人等多元社會主體資源,彌補過分倚重國家公權力機關的傳統刑法適用模式之弊,勾勒社會參與污染環境犯罪刑法適用本土路徑,踐行“國家主導、社會參與”犯罪治理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