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欺詐關係並非一個單一維度的問題,刑民欺詐界分與詐騙罪認定實為一體兩面的關係。長期以來被司法實踐奉為圭臬的“非法佔有目的”標準,在推定過程中依賴欺騙行為與財產損失的判斷,難以處理對價欺詐案件,並不具備獨立於詐騙故意的內容。欺騙行為實質化路徑下的“交易基礎信息支配說”“民事救濟不能風險說”等最終也指向財產損失的實質判斷。詐騙罪作為財產犯罪,財產損失實乃該罪財產法益遭受侵害的征表。財產損失實質化路徑遵循從形式對價衡量到實質交易目的判斷,在判斷流程上更清晰明確,且契合詐騙數額的要求,在對價欺詐案件等處理結論上也具有較高合理性。應圍繞財產損失直接性原則、詐騙罪法益保護特點等,全面把握財產損失實質化與其他詐騙罪實質化認定思路的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