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欺騙行為要件的實質是就“事實”進行欺騙,“事實”的認定是界定欺騙行為的關鍵。“事實”的核心特徵在於可驗證的客觀性。內心事實屬事實,但考慮到其本身的不穩定性和證明的現實困難,必須進行類型化限制。未來事件具備相對客觀性,基於刑事政策的迫切要求,科學性預測、經驗性預測、相關性預測具備刑事可罰性。價值判斷原則上不屬事實,但事實與價值的辯證統一關係使評判標準的建構成為可能,如果存在“可客觀化的事實核心”,則可例外地承認其可欺騙性。事實必須是虛假的,現有理論無法為真實性說明提供統一的歸責基礎,真實事實不能成為欺騙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