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犯罪等新型犯罪形態中,出現了某個主體以類似的行為方式多次參與到不同實行者的多個違法活動中的“一對多”型不法參與形態;該種形態與“小額高頻”的特徵相結合,使得此類不法參與行為在強調罪量要件的中國刑法語境下存在處罰困境。中國刑法中的多數罪量要件應當被視為犯罪論體系中的構成要件要素。既有的理論研究試圖通過改造共犯理論或者運用罪數理論的方式解決此類行為的處罰依據問題,但忽視了對此類行為的應然處罰範圍的探討。本文認為多次不法參與行為除非有明確的擬制規定或符合包括一罪的特徵,否則不應被合併評價為一個行為。在此基礎上,本文主張將“一對多”型不法參與行為的可罰性的研究重點回歸到處罰範圍的合理界定上來,將可罰的多次不法參與行為限定在具有實質正犯性和特別處罰規範的範圍之內。 |